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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7年度市明星企业、市优质企业和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7年度市明星企业、市优质企业和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2007年度市明星企业、市优质企业和市重点骨干企业认定标准公布如下:

  一、2007年度明星企业认定标准

  (一)培育目标

  到2007年,着力培育一批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或利税总额超5亿元、年营业收入超30亿或利税总额超3亿元的明星企业。

  (二)认定标准

  根据制造业企业发展现状和培育目标,2007年确定的认定标准为:

  1.产出规模或效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

  (1)营业收入30亿元并且市内制造业销售收入17亿元以上;

  (2)市内制造业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

  (3)市内企业实现利税3亿元以上且市内制造业实现利税1.6亿元以上;

  (4)市内制造业实现利税2亿元以上;

  (5)产品自营出口创汇1.2亿美元以上。

  2.2005-2007年三年累计工业性投入1.5亿元以上。

  3.当年实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收付实现制)1000万元以上。

  4.当年盈利,未发生环保、生产安全事故等重大违法事件。

  (三)培育方式

  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区别对待、有利竞争。

  (四)考核评定

  由湖州市明星企业评定确认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对照认定标准,于年底进行考核验收后确认公布。

  (五)其他事项

  1.企业在参评中应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三年参评资格。

  2.明星企业之间互相投资参股的营业收入、实现利税只计算一方。

  3.企业第一次被评为明星企业的,发准入奖50万元。

  二、湖州优质企业认定标准(试行)

  (一)认定对象范围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当年被列为市重点骨干企业的工业企业。

  2.当年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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