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五)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原则;
(六)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七条 申报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具有学术价值和创造性,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三)依法享有著作权;
(四)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市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参加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其所在学会申报;
(二)各区及以下社会科学工作者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的;
(二)冒名、伪托申报的;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的。
第十一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市级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