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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五)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原则;

  (六)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七条 申报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具有学术价值和创造性,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三)依法享有著作权;

  (四)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市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参加鄂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其所在学会申报;

  (二)各区及以下社会科学工作者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的;

  (二)冒名、伪托申报的;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的。

  第十一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市级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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