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0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紧迫感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贯彻施行《条例》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编制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从时间上按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公开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尽快开展工作,务必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并于2008年5月1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于2008年3月底前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