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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出口,进一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我市对外贸易发展,市政府决定修订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当年出口金额位居杭州市前列的企业。
  2、当年出口增幅位居杭州市前列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
  参选企业在当年无涉外违规事件,无重大生产安全、商品质量事故,不亏损,收汇率在85%(含85%)以上的前提下,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出口金额参选企业。专业进出口公司当年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其它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当年出口实绩不低于上年实绩数。
  2、出口增幅参选企业。一般外贸企业当年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当年增幅不低于全市出口平均增幅。
  三、计算口径
  1、以海关公布的统计数为标准。
  2、计量单位:美元。
  四、评选程序
  市外经贸委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初选名单,征求有关区、县(市)、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综合部门意见(盈亏指标由各级财政机关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励标准
  1、对获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并予以表彰。另给予企业厂(公司)级领导班子奖金8000元。两奖项重复时,奖金不重复享受。
  2、奖金来源:企业领导班子的奖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六、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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