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出口,进一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我市对外贸易发展,市政府决定修订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当年出口金额位居杭州市前列的企业。
2、当年出口增幅位居杭州市前列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
参选企业在当年无涉外违规事件,无重大生产安全、商品质量事故,不亏损,收汇率在85%(含85%)以上的前提下,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出口金额参选企业。专业进出口公司当年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其它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当年出口实绩不低于上年实绩数。
2、出口增幅参选企业。一般外贸企业当年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当年增幅不低于全市出口平均增幅。
三、计算口径
1、以海关公布的统计数为标准。
2、计量单位:美元。
四、评选程序
市外经贸委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初选名单,征求有关区、县(市)、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综合部门意见(盈亏指标由各级财政机关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励标准
1、对获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并予以表彰。另给予企业厂(公司)级领导班子奖金8000元。两奖项重复时,奖金不重复享受。
2、奖金来源:企业领导班子的奖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六、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