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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7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出口,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动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外贸出口现状,市政府决定修改完善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现将修改后的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各类出口企业(不含部、省属在杭企业)。
  二、评选条件
  1、当年出口额不低于上年实绩;
  2、当年无涉外违规事件,无重大生产安全、商品质量事故;
  3、当年经营不亏损,收汇率在85%以上(含85%)。
  三、评选办法
  1、按出口金额评选:根据当年出口额排列,在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中,取出口前30位的企业。
  2、按出口增幅评选:符合评选条件,且当年出口额在1200万美元以上,按出口增幅排列取前20位的企业(30家按出口金额评选的企业除外)。
  3、同等条件下,有自主品牌出口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企业优先考虑。
  四、计算口径
  出口额以海关公布的统计数为标准。
  五、评选程序
  市外经贸局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初选名单,征求有关区、县(市)、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综合部门意见(盈亏指标由市财政局审核、收汇情况由外汇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六、奖励标准
  1、对获出口“金龙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予以表彰,并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2万元。
  2、奖金来源:企业经营者的奖励,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七、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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