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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6〕45号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省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以下简称《比选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比选办法》,搞好我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工作,经州政府研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比选办法》三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比选。我州不得缩小和扩大比选的规模标准和范围。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比选范围及规模标准内的,应当按照《比选办法》确定承包人。
  二、比选实行备案制。比选人应当将比选方案、比选文件、随机选择比选申请人报告、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合同等比选材料按项目规模标准向发改部门备案,并抄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下列规模标准的在州发改委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抽取《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评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
  2.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招标事项在州发改委核准的涉及勘察、设计、监理、货物采购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
  (二)下列规模标准的在县级发改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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