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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争创百强和百佳创新型外经贸企业活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5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7]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引导企业积极争创自主品牌,推动我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平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杭州市外贸出口“金龙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含部、省属在杭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当年进出口总额(不包括加工贸易进口额,下同)不低于上年实绩,其中出口额应排在该类企业[按内资企业(包括外贸流通企业和自营生产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前100位;

  (二)当年无违反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当年无涉外违规事件,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商品质量事故;

  (四)当年经营不亏损。

  三、评选办法

  (一)每年按进出口额排名评选出不超过100家的外贸“金龙奖”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占60%,外商投资企业占40%;

  (二)评为商务部、省、市出口品牌的企业,在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下,按商务部品牌增加0.3的系数,省、市品牌增加0.15的系数,计算其品牌产品出口额;

  (三)在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下,按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包括软件)、农产品增加0.15的系数,计算其产品出口额。

  四、统计口径

  进出口额以海关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五、评选程序

  由市外经贸局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初选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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