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
(市煤炭局)
今年1月以来,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遭受持续大范围雨雪冰冻灾害,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把做好煤炭生产供应和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和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2008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加强当前特殊情况下和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组织验收。
二、验收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下发的全省煤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标准。
存在下列情形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一)建设矿井
1、审批手续不全或逾期的;
2、未制订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
4、煤矿及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