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
1.土地调查的组织领导。一是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全州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州、县政府是土地调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州、县二级政府逐级签订土地调查责任书,并列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州、县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宣传部、发改委、经委、监察、民政、财政、人事、国土、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环保、统计、目标办等部门,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工作的目标考核与管理由目标办负责;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宣传部负责;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民政勘界、城镇建设、水利、林业、基本农田和农业用地、环保、基础测绘成果等资料由州民政、规划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协助提供;涉及土地调查中项目招投标由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和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统计局负责处理。
州、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宣传部细化宣传内容,从前期准备到全面调查的各个阶段,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调查工作,为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州、县都要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州级成立调查技术组,邀请专家组,对调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二是强化责任,督查督办。州、县政府的调查领导小组对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不定期督查督办,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土地调查要执行严格的成果核查和检查验收制度。充分利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技术对调查成果进行内外业全面检查,核查通过后方可申请检查验收;实行分阶段检查验收制度,凡是上阶段达不到要求,不向下阶段转进,切实把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四是依法调查,严明纪律。按照《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全州土地调查。对土地调查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度迟缓、调查成果不合格、影响州和全省土地调查进度质量、调查图数弄虚作假的,州政府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并冻结该地区的建设用地审批,直至全面到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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