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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蓝天计划”项目要设立统一标识。凡由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蓝天计划”项目,今后应在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识图样参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6〕264号)。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施“蓝天计划”,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具体举措,是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爱心工程”。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积极协调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土地管理、税收等部门,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要制定本地区“蓝天计划”的实施方案,科学编制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保证“蓝天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资金,保证投入。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采取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十一五”规划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用于资助“蓝天计划”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经费不应挤占儿童福利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业务工作经费和被收养孤儿、弃婴的生活费;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捐赠等社会资源参与“蓝天计划”的实施。新建的儿童福利机构,要落实机构、编制和日常经费,保证建成后的正常运转。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蓝天计划”是继“星光计划”、“明天计划”顺利实施后,民政部门开展的又一项“爱心工程”。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广泛的社会影响,使“蓝天计划”广为人知。要及时表彰计划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促进“蓝天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落实政策,严格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国家在规划用地、建设、通信、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新的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按基建程序和施工标准进行建设,保证工程项目按要求、保进度、高标准完成。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各方面保障力度,确保建成项目的设施资源不浪费、不流失,维护儿童福利机构的持续运行和发展。
  (五)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着力完善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登记等制度,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尤其是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资金按时足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要认真监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重点加强对项目的规模布局、建筑设计、工程进度、管理机制、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方面的跟踪和检查。省民政厅将“蓝天计划”实施情况列入对各市民政工作考核内容,并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真正把“蓝天计划”做成爱心工程、实事工程、阳光工程、廉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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