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凉山州城乡建筑设计所改制有关问题的批复
(凉府办函〔2007〕2号 二○○七年一月四日)
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凉山州城乡建筑设计所改制方案>的请示》收悉。经州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凉山州城乡建筑设计所改制设立为凉山州城乡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8号)精神,同意按每年工龄1000元的标准,对在职职工进行安置补偿,解除职工与凉山州城乡建筑设计所的劳动关系,职工的国有身份自行消失。
三、经评估,扣除职工按照房改相关政策规定拥有的39.43万元非经营性资产后,可用于改制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为39.6万元。改制成本需41.21万元,改制资金缺口为1.61万元。
四、为了促进和鼓励建筑设计单位加快改革进程,改制资金缺口由凉山州规划和建设局给予适当补助,从建筑行业统筹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州规划和建设局研究决定。
五、2009年7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8号)规定妥善安置,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凉山州城乡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承接原来凉山州城乡建筑设计所的全部债权、债务。
七、凉山州城乡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对解除国有身份重新聘用的员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同意凉山州城乡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享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8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发〔2004〕101号)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以及今后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