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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单位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备案;

  (四)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

  (六)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查单位所审查的内容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内容重复或相交叉时,对人防、消防、防雷、抗震等工程均应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有关协调与衔接,确保审查成果质量。

  第十二条 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核对《送审表》和送审材料,签订审查合同,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登记表》(审查单位自制);

  (二)分专业进行审查,填写《专业审查记录表》;

  (三)汇总专业审查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审查报告书》;

  (四)确认“意见回复”是否满足审查要求并填写《审查报告书》中“审查人确认”栏,提出终审意见并填写“终审意见”栏,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

  (五)在《审查合格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合格书》和《专业审查记录表》应具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亲笔签字;《审查报告书》需进行意见汇总,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可以打印,但必须与《专业审查记录表》上的签字一致;《审查报告书》经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审查合格书》经法定代表人确认,均须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报告书》后,应联系勘察设计单位及时调整修改,书面回复审查单位,可采用修改联系单或直接更换施工图纸的方式,并在《审查报告书》的“意见回复”栏中注明“见***号修改联系单”或“已更换图纸,见***号”等字样。书面回复意见需加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公章,待审查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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