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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但审查单位不得与被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应委托本市的审查单位,确需选择市外审查单位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委托市外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第六条 市外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市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须在本市设立常设机构,有满足开展业务的各专业审查人员、设备和场地,并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市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该常设机构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并应按《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图审查时,应向审查单位提出审查要求,填写《送审表》,提供审查所需相关材料,并与审查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专用合同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并对送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或委托协议书;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外市勘察、设计单位备案证明);

  (三)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附件;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五)四套或四套以上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提供);

  (六)各专业计算书、计算光盘;

  (七)装修工程涉及使用功能更改、外观改变的,应附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

  (八)审查单位确认与审查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例如复杂环境中周边建筑物、市政设施等资料)。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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