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需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前款规定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如农民自建房等),业主自愿报审的,各审查单位应积极支持,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认定的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