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州“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由州监察局、州纠风办牵头召集,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减负办)、州国资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 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清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州纠风办。
州监察局、州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情况综合和清理汇总等工作,牵头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州人事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奖励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州编办负责对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预机构编制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发改委、州国资委负责对所监管或联系的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州经委(州减负办)负责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州民政局负责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州财政局负责对举办评比达标活动所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清理和监管;州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
州级各部门汇总审核国务院各部委、直属部门和省级各部门及本级部门组织的活动项目;各县市分别汇总审核本级政府及所属社区、乡(镇)政府等部门自行开展的活动项目;省垂直管理单位举办的项目由省级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各驻州部门在上报时抄送州纠风办备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项目,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四、清理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4月15日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召开清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传达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和《通知》精神,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于4月15日前制订出具体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在此基础上,各地各部门按照统一制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活动自查统计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进行自查登记,摸清底数。对所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名称、依据、周期、是否收费等逐一登记、逐项核对,提出撤销、合并、保留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4月20日前报州清理办。
(二)审核上报(6月底前)。州清理办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自查登记表、统计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5月底以前由州清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对保留、合并或撤销的项目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经州政府审定后报省清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