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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金实施项目建议计划,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投资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大审议后执行。省财政厅根据煤炭产量、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编制全省和省级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报省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议批准的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按政府现行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当对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决算做出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及省级基金管理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预算使用,以提高基金征收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应当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金安排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基金安排使用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超范围安排使用基金的,省人民政府责令撤消其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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