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投向
第七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
(一)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二)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业、煤炭工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
(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支持领域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等。
第八条 基金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基金使用规划。省级基金使用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根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订环境生态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市、县级规划参照省级规划编制,并分别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基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分成的基金安排使用由各级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同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基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凡使用省级基金的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分别报送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省直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就市、县项目和省直项目一并审查提出项目计划,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平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基金项目实施建议计划报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