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和环保总局,以发改办能源〔2007〕1805号复函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科学合理使用,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对《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复函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具体安排、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为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使用效益。各市、县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