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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秩序。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保安服务业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秩序。对单位内部自建的保安组织,要按照公安部“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要求、统一基本保安标识、统一基本服务标准;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到位、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到位”的规定和要求,一律报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监管。

  四、以人为本,进一步推进保安员队伍规范化建设

  (一)强化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各有关职能部门、保安服务公司要根据规定,统一保安从业人员的招录标准,严格对招录人员的条件审查。各级公安机关从严把好入口关,防止有劣迹人员混迹其中。特别是对从事武装押运、重点部位值守、治保重点单位守护等重要岗位的保安员,除办理留取指纹、掌纹等相关手续外,还要进行一定范围、内容的政审,并进行必要的心理测试等。同时,各有关部门以及培训机构要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资格培训,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保安从业人员执业一体化资格认证制度,实行行业统一持证上岗制度;对无证上岗人员或组织者,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二)依法维权,确保队伍长期稳定。各用工单位和保安公司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用工规定,依法与所聘用的保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同时,各保安服务公司或用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间内为所有保安从业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抚恤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或变相拖延不办。同时,要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逐步实行保安从业人员分级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与奖励挂钩的考核晋升和用工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保安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保安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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