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落实工商、税收等扶持政策
21.简化证照办理程序。连锁经营企业开设门店办理各类证(照)手续,可持加盖连锁企业总部确认印章的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等手续。
22.实行统一纳税。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内跨区域经营,凡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直营门店,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由其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部统一纳税后,由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23.支持引进品牌企业。对符合“十一五”商贸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引进全球500强(以上年度“福布斯财富”公布名单为准),实行股权转让或并购方式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市得部分50%奖励给中方企业。
24.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对外来新设立的、总部设在湖州的商贸批发企业,其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市得部分50%给予奖励。
25.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对商贸流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产设备,实施节能降耗的,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界〔1999〕290号)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26.实行税收优惠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新业态商贸服务企业,报经批准后,可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2)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3)对列入省政府及以上命名的重点培育商贸流通企业,以及新建的各类专业市场,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5)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7.支持商贸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凡由省、市组织选派到国外学习深造的、列入市商贸50强企业的经营骨干,给予企业每人次2万元补助;对企业招聘的“4050”人员、失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涉及劳动、卫生、质监等部门收取的培训费用给予全免;其它员工培训费用减半收取。对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并在其任职岗位上作出贡献的,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实施办法>和<湖州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2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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