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粘土砖瓦行业整治工作后期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有序发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2005〕89号)精神,为有效遏制墙材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巩固淘汰落后粘土砖瓦窑工作成果,促进墙材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就加强我市粘土砖瓦行业整治工作后期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淘汰落后粘土砖瓦窑工作的落实,全力完成三年淘汰60%粘土砖瓦窑任务。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46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明确目标,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到2007年底,全力完成淘汰60%粘土砖瓦窑的任务。
二、禁止擅自扩窑和生产实心粘土砖。通过对砖瓦企业整顿,拟保留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准扩窑增加粘土砖的产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三、鼓励和支持利用废弃资源开发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艺和装备水平,利用建筑石料尾矿、城市建筑弃土、工业固体废渣、河(湖)淤泥等废弃资源开发新型墙体材料。
四、有序推进利用页岩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完成淘汰60%粘土砖瓦窑任务的县、区,可适度利用页岩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优先鼓励保留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实行等量置换,利用页岩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利用页岩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遵循以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