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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失效]

  (五)承担市名牌推进委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六条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有关方面的投诉。
  第七条 市名牌推进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有关专业组。各专业组在市名牌推进办的协调、指导下,根据产品类别确定温州名牌产品评价方案,并向市名牌推进办提交评价报告。
  第八条 参加温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专家由市名牌推进委聘任。
  第九条 培育、发展温州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支柱产业、优势传统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土特产类产品。

第二章 温州名牌产品认定条件

  第十条 申报温州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全省或全市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顾客满意度高;
  4.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5.批量生产已满3年,年销售产值5000万元(医药、高新技术产品3000万元)或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全省或全市同类产品前茅;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能持续改进;
  8.企业已建立有效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
  9.企业已纳入温州市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批量生产已满3年,通过农业或科技部门的鉴定,形成合理的种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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