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交函〔2007〕1197号)
市维管处、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现将《广州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管理,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和检测质量的监督管理,健全车辆维护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科学和准确,保持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良好,根据《
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进行营运车辆检测业务备案。
第四条 市交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备案管理工作;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测机构开展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
各区(县级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市维管处对本辖区内的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协助市维管处加强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管理,督促检测机构守法经营、规范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