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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购、建房手续(原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备齐所需材料(见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目录),经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借款申请人将材料送至借款申请人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借款申请人送达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告知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五)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借款申请人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将决定告知借款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申请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整后,受委托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自借款合同生效的次月起,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内,由受委托银行直接扣收。借款人按时分期偿还贷款本息一年以上,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进入封存户的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20日内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和封存手续;
  (三)按时足额地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四)建立并妥善保管本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册;
  (五)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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