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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离(退)休
  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身份证。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六)出境定居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护照、身份证。
  (七)偿还贷款本息
  1、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提供提前一次性还款清单(盖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提取金额不超过一次性还款的金额,申请提取时限为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
  2、偿还住房公积金按揭或抵押贷款。提供贷款还款对账明细单(盖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提取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还款总额。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购房税务发票、贷款合同、贷款还款对账明细单(盖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提取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还款总额。
  4、部分结清贷款。提供购房合同、购房税务发票、贷款合同、贷款部分结清清单(盖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提取的金额不超过部分结清的金额。
  (八)提取支付房租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及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不能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的,提供缴存单位同意提取人代办提取的证明,提取资金划入缴存单位银行账户内,由缴存单位负责处理。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调到省外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调入单位证明文件、身份证。
  (十一)其它特殊情况
  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家庭收入证明和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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