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当年度缴存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个人公积金存储余额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已采取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还清借款前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异地购买自住住房)
1、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首期交款税务发票、身份证,同时提供售房单位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额,款项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申请提取时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之内。
2、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收费票据、完税发票和身份证。提取金额不超过完税发票上的交易价格,申请提取时限为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3、拆迁安置购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不低于30%首期交款发票(拆迁补偿款可视为首期交款),并提供拆迁人出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提取金额不超过拆迁安置差价,款项划入拆迁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申请提取时限为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1年之内。
(二)自建、翻建自住住房
在城区的提供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身份证。在农村的提供乡镇一级土地所及村建站批准的自建、扩建或翻建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工程预算、夫妻至少一方户口在农村的证明、身份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三)大修自住住房(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下同)
提供房产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需住房大修的鉴定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身份证。提取金额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