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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7〕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授权市直(含城厢、北岸管委会、湄洲岛管委会)、仙游、涵江、荔城、秀屿五个管理部分别负责其辖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辖区开展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委托办理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执行情况》及编制《当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并提交管委会审议。
  第六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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