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莆田市亿华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7〕454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莆田市亿华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7〕204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市2003年度第十七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0.3307公顷给莆田市亿华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幅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城厢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园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幅土地使用权属协议出让性质,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土地使 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