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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供电局关于电工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3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供电局关于电工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83]京供用字第15号、〔83〕市劳保字第61号 1983年4月21日)


  自去年开展电工管理工作以来,各单位都做了大量工作。现就发换电工执照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电工的登记、培训、考核工作;中央在京单位有自考能力的可向市电工管理办公室及当地劳动局(科)申请自考。上述单位均要指定专人负责电工的审核工作。
  二、电工和学习电工执照由市统一印制,各区县劳动局(科)、市属各主管局持考核成绩名单向市电工管理办公室领取空白执照经市电工管理办公室复核加盖钢印即可生效。
  三、在此文下发以前由区、县、局级经考核已发的执照,此次可更换统一电工执照。
  四、各区、县、局签发完电工执照以后,应于下一个月开始,禁止无电工执照的人单独操作;严禁非电工从事电工工作。尚未考核完毕的地区和系统,应抓紧进行,要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完成这项工作。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所有旧电工执照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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