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3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2日)废止(原因:已由国务院第66号令和市劳动局、税务局京劳险发字(1992)106号文件代替)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北京市保险公司关于在我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实行职工养老金社会保险的通知
(1985年3月23日 〔85〕劳服劳字第37号、[85]京保发字第31号)
我市自一九八四年九月份开始,在劳动服务公司系统部分集体企业试行职工养老金社会保险办法,使这些企业的职工养老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落实,对于解除青年后顾之忧,促进青年在集体经济稳定就业起了重要作用.根据试点单位的经验和我市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需要,经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和北京市保险公司商定,决定自一九八五年起,将职工养老金社会保险的试点扩大到全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有集体企业单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工养老金社会保险的原则和基本办法,按市保险公司制定的《北京市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各单位投保范围目前主要是本单位已转正的青年职工(不包括主办单位支援的全民、大集体职工).临时工和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将达到退休年龄的正式职工暂不投保.
三、投保资金来源包括按目前规定提取的青年职工养老储备金和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各单位根据【83】市劳险字第38号文件规定在税前按实现利润额的7%提取的青年养老储备金,仍按原规定提取,提取后一部用于投保,一部留作保险后备金.各单位现提取的青年养老储备金不足时,可从税后提留的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
四、各单位可为本企业职工选择一个或两个以上的投保档次.在选择投保档次时,既要考虑职工退休后生活的需要,又要量力而行,同时要注意不要把养老储备金都用在少数正式职工身上,从而给以后新转正的职工投保造成困难.凡有盈利的单位,其投保档次一般以不低于每人每月8元为宜.
五、每个职工投保的开始期限,由各单位根据经济状况自定,一般应从到本单位之月(或年)算起,由单位补交投保前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保费和利息.对于工龄长于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的职工,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按其工龄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