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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证经营的布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关于使用技改用汇贷款基金的试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21日)废止(原因:由市政府1991年1号令《关于取缔无证经营和禁止乱摆乱卖的若干规定》代替)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证经营的布告
(1983年11月1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取缔违法活动,维护消费者利益,特布告如下:
  一、凡从事工商业、饮食业、运输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凡需占用道路的要先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经营。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
  二、农民和外地的有证个体商贩,入市出售自产自销的和政策允许贩运的农副产品及三类日用小商品,必须到经批准设立的农村集市和城市农副产品(工业品)市场出售,也可进入货栈交易,并按章纳税和缴交管理费。不准随街摆卖、场外交易。
  外地来市从事修理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出外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到本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办理手续,并在指定地点经营。
  三、所有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进行经营。市区内的合作经营和个体工商业户,不准招聘非本市户口人员和本市在职、在学人员作帮手和学徒。所有经营业户一律要亮证经营。严禁出租、顶让营业执照和档位。
  四、合作经营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国家税收和物价政策,服从市场管理。不准乱搭乱建。保持食品卫生和营业现场的整洁。所有出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向零售商业单位套购牌价商品转手加价出售。
  五、国营、集体工商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供应政策及规定,不得向无证商贩提供货源,防止无证商贩及投机违法分子套购商品。凡把牌价商品批发给无证商贩或内外勾结进行炒卖活动的,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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