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推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完善职业介绍服务功能,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制定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接续等“一站式”服务,建立就业援助制度,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是下岗失业人员应向为其介绍就业再就业成功的职业介绍机构交纳的介绍费。
第四条 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是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成功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
(一)介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证明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每介绍成功一人补贴200元;
(二)介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每介绍成功一人补贴250元。
第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时应出具下列凭证: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附后);
2、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
3、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4、被介绍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登记失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