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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通知
(新劳社字[2003]86号 2003年12月15日)


  为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和外来人员求职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了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了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城镇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来人员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求职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求职登记证是符合求职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求职和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时的有效凭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属于求职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有就业要求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自治区农村劳动力和区外劳动力到自治区城镇求职,以及区内城镇劳动力跨地、县在自治区其他城镇求职人员。
  第三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和外来人员求职登记工作,并核发《城镇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证》和《外来人员求职登记证》。
  第四条 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毕业证、学历证、上岗证、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就业经历的城镇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失业保险交费记录"证明,并填写《求职信息登记表》。登记完成后,核发《城镇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证》。
  第五条 城镇失业人员凭《城镇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或用人单位进行求职,并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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