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旅游企业和旅游客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7]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旅游企业和旅游客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旅游企业和旅游客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近期,全省涉及旅游客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省委、省政府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目前,我市众多旅行社自备和租用大量本地、外地大型客车组团赴全国各地景区旅游,其中不少旅游客车运营者和旅游客车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动,忽视道路交通安全,还有达不到旅游客车技术和类型等级的客车从事旅游客运,交通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必将造成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省公安厅部署,切实加强全市旅游客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市旅游客车交通安全,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出意见如下:
一、对旅游客车进行排查摸底。由各级安全委员会牵头,旅游、交通、公安部门参与,对全市旅游企业(旅行社)自备或租用9座以上旅游客车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登记、备案。全面掌握辖区内旅游客车的数量、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安全技术水平等情况。与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共同建立旅游客车管理档案,系统记载营运情况、驾驶人聘用情况、旅游包车合同以及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内容。
二、对旅游客车进行安全检验。由市旅游局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各旅游企业(旅行社)自备和租用9座以上旅游客车的必须经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检验合格后,准许参加旅游包车营运;对不经检验车辆进行旅游包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查扣后通知市旅游局,对旅游企业(旅行社)按照规定严格处罚。
三、强化对旅游客车源头管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旅游部门,把旅游客车作为重点车辆进行管理,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旅游客车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客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旅游客车交通安全。要联合对个人旅游客车挂靠旅游客运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对不落实安全责任,不重视交通安全管理的旅游客运企业采取措施,坚决整改,消除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落实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联合交通、旅游部门,一是督促旅游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通过检查指出旅游客运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并督促整改。二是督促辖区客运企业加强对所属客车的管理。严格禁止私自外出包车旅游、长期在外违规从事旅游营运、长期脱离管理、车辆去向不明的现象发生。三是督促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客车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客车驾驶人。四是对旅游客运企业负责人、旅游客车车主、旅游客车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旅游客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不超员、不超速、不违法超车、不疲劳驾驶的安全行车意识,确保旅游客车的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