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7]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有关规定,以及市编委《关于成立新乡市111效能监察联动中心的批复》(新编〔2003〕20号)等有关规定,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我市专项效能监察工作2002年元月正式启动以来,经过4年多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效能监察工作模式。为进一步发挥效能监察作用,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效能监察程序,确保效能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针对性,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专项效能监察立项调研制度
市直各部门对需要纳入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项目年初提出计划,向市行政监察部门进行申报,由监察部门组织进行调研论证,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拟立项项目。年初未申报或未通过监察部门论证的项目,年中一般不再安排进行效能监察。确定专项效能监察项目,市直各责任部门申报纳入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项目,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中心工作和政府职能、机关作风的转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三个切入点”。切忌随意性、盲目性,确保科学性、实效性。
二、建立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审批制度
一是经过行政监察机关科学论证后初步确定拟立项的效能监察项目,由申报单位填写《新乡市专项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行政监察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二是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需进行效能监察的,由市委、市政府主管科室填写《新乡市专项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三是市行政监察机关针对有关部门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等方面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进行选题立项,报市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效能监察工作机制
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效能监察项目,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效能监察方案,明确效能监察的任务目标、对象、内容以及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组成专项工作效能监察组,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