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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牧野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牧野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牧野友谊奖”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7年11月14日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牧野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新乡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对外国专家的特殊贡献奖励工作,特设立“牧野友谊奖”。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机构、科研机构、新闻、文化、教育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牧野友谊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必要的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牧野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了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的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向我市积极投资或引荐投资有显著成绩的。
  六、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九、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十、为我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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