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规划条件和《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事项。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市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利用银行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筹措资金;通过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市、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货币补贴计划,做好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对财政困难地区通过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九)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侯和年度复核制度。通过逐级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不合格的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应根据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十一五”期间,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县(市)政府组织,可由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