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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
(新政办[2007]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新乡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配套政策

  为使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特制定配套政策如下:
  一、改革范围
  按照《新乡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2007〕133号)文件精神,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工程养护处(队)以及场、站、库、室、院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本次养护体制改革中一并转为企业。其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全部接收,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关的改革与这一次养护体制改革一并进行,改革后的富余人员分流到相关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二、退休和养老保险金政策
  (一)截至到2007年9月30日止,原在编正式职工三年内保留事业单位人员档案身份,平时工资分配由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决定。
  (二)改制为企业前已经退休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该部分人员的退休费按规定标准核定,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在本单位工作且为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费。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可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由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从养护管理经费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从事公路养护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人员和有毒有害工种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规定执行。
  (四)2007年10月1日后调入或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三、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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