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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白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白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白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对市长负责。
  第六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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