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产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高压输配电系统;
(四)邮政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交通运输、计算机网络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前款第(二)、(四)项所规定的场所和设施,还应当按规定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防雷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气象因素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质、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性质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对不符合国家防雷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防雷隐蔽工程在掩埋前,须经当地防雷技术机构检测验收,未经检测验收的不得擅自掩埋。
施工中变更或者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当地防雷技术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装置合格证书。未取得防雷装置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油(气)库、煤堆场、烟花爆竹生产和贮存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在露天作业的大型塔吊等设备在重新安装防雷装置后,应当及时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报告当地防雷技术机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