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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3日)废止

无锡市政府印发《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2〕19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无锡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防雷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防雷技术机构负责。
  市(县)气象主管部门在市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防雷减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防雷技术机构负责。
  计委、经贸委、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五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的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防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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