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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哈政办综〔20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的范围、标准及资金来源
  此次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群体。

  (一)城市低保对象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2008年1月和2月,按照每人每月29元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城市低保资金中支付。

  (二)农村低保对象
  按照每人4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由省政府补贴。

  (三)城乡低收入群体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城乡低收入群体按照当地城乡低保人数的1.1倍计算。对城市(不含呼兰、阿城两区)低收入群体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由省政府补贴40元、市政府补贴10元;对其他区、县(市)城乡低收入群体按照每人4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由省政府补贴。

  对确因生活困难需要扩大补贴范围的,由区、县(市)政府根据实际从严掌握,增加部分人员所需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付。

  二、发放办法

  此次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物价、统计、劳动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和村屯(社区)具体实施。

  (一)组织动员。市和区、县(市)政府逐级召开会议,传达贯彻省《通知》精神和我市工作方案,进一步提高认识,掌握有关政策,明确此次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的范围、标准、时间、办法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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