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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哈政发〔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75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哈发〔2006〕1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一)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省会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与城市居民需求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1.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是社区公共服务的主体,要将社区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救助、社区卫生、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社区法律援助、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社区流动人口、社区安全、社区环境治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为居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

  2.支持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社区居委会是开展社区自助和互助服务的主体,要在协助基层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基础上,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日间照料、捐赠救助、建立慈善超市等多种形式的自我服务,对特殊群体要深入家庭开展服务。

  3.鼓励社区中介及商业化服务。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居民个人是开展社区中介服务、便民利民商业化服务的主体,要利用“小、快、灵、便”的优势,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做到低偿、有偿、诚信、便捷。

  4.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在群团组织、社区注册并坚持开展服务的志愿者是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要注重在知识传授、法律咨询、居家养老、精神慰藉、社区关爱等方面开展志愿无偿服务。

  二、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一)主要任务

  各区、县(市)和街道要分别建有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和500平方米以上,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要平均建有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组织办公和公益性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公益用房,主要包括社区组织办公室、社区服务工作站、警务室、人民调解室、图书室、文体活动室、红十字服务站、市民学校、慈善超市等),并配备微机、网络、音像设备等必备的办公设施和文体活动器材,采取信息化手段为居民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加快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标准,建设未成年人室外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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