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告
(大政发〔1999〕27号 1999年3月18日)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关于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房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范围内,1997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已领取《房产执照》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本通告发布前尚未确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申报请换发和确权登记领取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按当地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申请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至2000年6月30日。申报确权登记并领取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届时,原《房产执照》一律失效。
三、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时,需提交原《房产执照》和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化或对原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应提交相应的合法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新建或购买房屋尚未确权登记的,应提交新建房屋的批准文件、购房合同书和发票。
四、已经抵押或者典当的房屋,当事人双方应持抵押、典当合同和《房产执照》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五、市内四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换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由房屋所在地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房地产管理处各房管站和园区管委会房地产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