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提高艾滋病防治能力
1、加强艾滋病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逐步在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尽快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项目,合理规划,分批建立覆盖各县(市、区)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网络。
2、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已建成并验收合格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年度考核制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逐步加强对全市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检测质量。
3、建立和完善艾滋病监测体系,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一般人群的艾滋病综合监测哨点,明确监测内容和策略,开展艾滋病综合监测。把新羁押劳教等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常规工作,建立“逢进必检”制度。有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患者、性病患者、输血患者、住院分娩孕妇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依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检测和咨询服务,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体检内容。
4、完善艾滋病疫情报告系统,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不断完善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各法定疫情报告单位要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艾滋病疫情,并根据监测结果和疫情报告情况,适时开展艾滋病专题调查,及时掌握艾滋病流行动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随访,及时准确掌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发病、死亡情况。
5、建立艾滋病防治长效培训机制,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能力建设。通过逐级培训指导,不断提高防治专业人员水平,整体增强防治队伍能力,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每年应接受市级以上专业机构组织的艾滋病知识培训1次。艾滋病实验室检测技术人员应取得省级考核颁发的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6、加强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探索建立职业暴露人员医疗和生活保障机制。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建立工作人员职业暴露防范机制,制定职业暴露防护规范,积极开展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做好职业暴露预防药物储备。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探索建立因职业暴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人员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机制。
(三)实施有效干预措施,扩大干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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