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第四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以农村集体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作为补偿依据。
被拆迁人提供其它产权证明文件,经国土房管部门确认可以作为权属证明的,作为补偿依据。
第五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以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拆迁补偿的估价时点。
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迁户、装修等相关活动。
应予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数以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时被拆迁人的户籍人口数确定。
第六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下列情形也应当予以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但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除外。
(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已建部分。
第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属于《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第2点规定情形除外;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二章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
第八条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实行农民自建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价确定。计算公式: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单价×核定的补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