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开展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六)卫生部门负责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
(七)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工会组织负责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对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强化法制宣传,搞好舆论引导
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
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专项行动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
1.各县市人民政府在7月10日前建立由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监察、安监、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会等九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和专项行动方案上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号码:0834-3228714。
2.7月10日至7月20日开展舆论宣传和前期排查阶段。
3.7月21日至8月25日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分别在7月30日、8月10日、8月20日上午十点前将检查情况传真上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