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改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通知。
(三)项目技改方案(可行性报告)。
(四)与金融部门签订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账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的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账凭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以及需要安全部门出具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提供安全性评价报告;
(六)州经委及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资金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凉山州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表》。
(二)技术创新项目方案。
(三)州经委及州财政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审查,根据各县市组织申报的项目的情况,技术改造资金由州经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技术创新资金由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并签署评审意见后,由州经委、州财政局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经州工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再在凉山日报上公示,经公示无群众和企业举报或经复查举报失实的,将列入州技术改造和创新资金安排计划,送分管工业州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根据正式下达的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审批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手续。
第六章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州经委和各县市经济局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需求量、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各县市经济局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州、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