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七)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企业申请技术创新资金条件。
(一)在凉山州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研发设备。
(五)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六)无知识产权纠纷。
(七)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安排标准。
(一)项目投资补助,根据全州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结合当年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平衡确定。
(二)贷款贴息,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一般在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以上标准为一般安排标准,州委、州政府已有明确支持意见及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县、市属企业向同级经济局和财政局提交技术改造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济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上报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州属企业直接报送州经委和州财政局,再由两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
技术创新资金的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县、市属企业向同级经济局提交技术创新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济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审核后,汇总上报州经委、州财政局和州科技局;州属企业报送州经委、州财政局和州科技局按照职能分工进行初审,州、县(市)企业最后均报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技改资金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凉山州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