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运用技改、创新资金的导向功能,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
第三章 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技术改造与创新资金用于支持全州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州级以上(含州级)重点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计划和其他需支持的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州政府现行规划中重点项目和州工业领导小组认定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用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相对较少,项目产品市场潜力大,比较优势突出的项目,鼓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改造与创新。
第六条 用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采取项目投资补助的方式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有关附件;
(十)其它条款。
第四章 技术改造资金与技术创新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企业申请技改资金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已签订贷款合同。
(四)技改项目已经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
(五)国有企业技改投资项目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